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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地质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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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质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省地质学会(GEOLOGICAL SOCIETY OF SICHUAN PROVINCE)英文译名缩写为GSS,是四川省地质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地质学会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四川省地质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和优良学风,团结广大地质科技工作者, 促进地质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促进人类与自然和谐发展,为我省地质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科协和主管单位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北路一段25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人民北路综合办公楼内。邮政编码:61008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围绕我省地质科学技术与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1.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内外地质科技团体和地质学家的联系;
2. 普及地质科学知识,传播、推广先进地质技术;
3. 编辑出版本会主办的《四川地质学报》并利用其刊登广告;
4. 接受中国地质学会委托,开展四川省的中国注册地质师资格认证的初评工作;
5. 开展地质科技咨询服务和地质科技开发工作。接受委托,对国家和地方地质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定等;
6. 促进会员地质理论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发现和推荐地质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地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7. 向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地质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8. 开展继续教育,举办不同类型的讲习班,推广先进的地质理论和技术方法;
9. 接受单位会员的委托,为单位会员之间的业务合作牵线搭桥,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10.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两部份。
第七条 个人会员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加入本会:
1. 现任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技术职务的地质科技人员;
2. 获得硕士学位以上的地质科技人员;
3. 高等地质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地质勘查、地质研究、地质教育或地质科技管理工作五年(或八年)以上,并作出一定贡献的地质科技人员;
4. 自学成才, 能胜任相当于工程师职务,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的地质科技人员;
5. 从事地质事业,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的业务管理水平的领导干部。
二、个人会员的权力: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 享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科学考察、科技咨询、科技培训等各种活动的权利;
3. 拥有优先并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的权利;
4. 拥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拥有申请本会有关奖励的权利;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个人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的决议;
3. 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4. 按期缴纳会费;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入会手续:
由本人向省地质学会提出申请,经基层学会推荐报省地质学会审查批准,即可入会。入会后由省地质学会发给四川省地质学会会员证,即为中国地质学会会员。
五、会籍管理:
会员调离本地区应向省地质学会办理会籍转移手续。被剥夺政治权利者,自然撤消其会籍。
第八条 单位会员
一、与地质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地质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单位会员,并由本会直接联系、管理。
二、单位会员的权力: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 享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科学考察、科技咨询、科技培训等各种活动的权利;
3. 拥有优先并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的权利;
4. 拥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拥有申请本会有关奖励的权利;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单位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的决议;
3. 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4. 按期缴纳会费;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会员代表由各市、州地质学会、基层学会会员选举产生,部分会员代表由团体会员单位推举产生;理事会现任理事为当然代表。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1.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3. 选举罢免理事;
4. 制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5. 决定终止事宜;
6.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1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二、理事会理事由各市、州地质学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市、州团体会员单位及有关地质部门和单位推荐候选人,经上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后,提出候选人名单,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或以通讯方式产生。理事候选人是会员中在科学技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在学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并具有一定业务管理水平的领导干部。代表大会闭会期,由于理事调离或其它原因缺席不保留理事职务,可由原单位及时增补接替相应职务。
三、理事会的职责: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制定本会工作规划;
4. 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5. 筹备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6. 向国家或我省推荐重大学术成果和优秀人才并建议给予奖励;
7. 决定表彰和奖励事项;
8. 筹集学会活动经费;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10.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11.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12.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13. 审议、决定本会其它重要工作问题。
第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
1.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2.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采取协商或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理事长1人和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
3.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4.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经理事长委托可代替理事长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
本会根据专业的发展及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工作机构,承担组织本专业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咨询服务、人才培训及专题研究等工作。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数人、秘书长(秘书)和委员若干人。成员由各方面协商、推荐,常务理事会聘任。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由有关方面提出申请,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主管单位审核,经民政部门审批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地质学会,业务上受四川省地质学会指导;各基层委员会(组)受所在单位领导,均是四川省地质学会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四川省地质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对市、州学会的有关专业学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由编辑委员会负责。编辑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编委会下设编辑部负责刊物的编辑与办刊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为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根据会员人数多少,在基层单位建立基层委员会或小组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根据工作需要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专(兼)职副秘书长若干名,专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拨款;
2. 主管单位、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资助;
3. 会费收入;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各种事业和咨询等活动的收入;
5.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上,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经费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本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和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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