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矿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四川省矿业协会,(简称《四川省矿协》)英文名称为Mining Asscciation 0f Sichuan Province,英文缩写名称“MASP”。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性的矿业社会团体,是包含各种所有制矿业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行业组织,是经省民政厅登记批准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照可持续性“开发矿业”的方针,坚持为发展矿业服务、为矿业企(事)业单位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其联系政府与矿业界的桥梁、纽带作用,矿业行业的管理与协调作用。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并接受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北路一段2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四川省矿协活动的根本目的一一促进四川的经济建设和四川矿业的发展,其业务范围是: .‘
一、对矿业企(事)业的现状与问题、国内外矿产品供需形势、矿业发展战略与矿业政策、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等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与社会反映矿业界的问题与要求,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协助进行与矿业开发、保护、综合利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协调处理矿业关系,促进依法办矿和科学办矿;参与有关质量标准的研究、制定;开展与矿业有关的产品(或商品)的质量监督;资源性资产的评估,矿业项目的立项、研究及评审等工作。
三、组织行业内部的协调与自律工作。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协会自身的利益。
四、总结推广矿业单位在经济体制改革、企业管理、科研成果等方面的经验。
五、促进矿业界的广泛联系,加强各种交流活动,研究推广矿业发展中的新理论、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推进矿业科学管理与技术进步。
六、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家开展技术咨询服务与专题研究,为矿山企业排扰解难。
七、举办有关矿业科学技术、经济管理和矿业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组织参观学习考察,为提高矿政领导决策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素质服务。
八、加强与国内、国际矿业组织的联系,促进省际、国际矿业科技交流及经贸合作,组织矿业企(事)业单位参与国内、国际经济技术协作、促进技术、设备和产品的市场商贸活动。
九、做好《四川矿业信息》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及时宣传国家的矿业方针政策,沟通传播矿业发展的经验和信息。
十、表彰、奖励在协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单位和积极分子。
十一、承办政府及矿山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组成。
一、单位会员。凡从事矿业勘查、教学、科研、设计、矿山建设和采矿、选矿、产品加工、矿业机械、矿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矿政等部门,承认本会章程,并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即可成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应有一名单位负责人作为会员代表。
二、个人会员。凡从事矿业活动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或工人技师和管理干部以及与矿业有关的省级劳动模范,承认本会章程,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常务理事会秘书处批准,即可成为个人会员。
三、名誉会员、凡热心四川省矿业协会工作,在矿业理论研究、教学、科研、生产实际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国内外专家、学者、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授予名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按规定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承担本会分配的工作;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接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四川省矿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重大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 四川省矿业协会的领导机构是四川省矿业协会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
四川省矿业协会理事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理事会根据需要可聘任名誉会长、名誉理事。
理事会成员在任期内因工作、职务发生变动,而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时,则由该理事成员所属单位推荐相应的人选,报省矿业协会,经会长审定认可后,接替生效。并由下次理事会确认。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通过通讯形式召开。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研究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定、批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
四、选举、增补或变更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确定或更换协会法人。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各种专业委员会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讨论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四川省矿协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用通讯形式召开。其
职责是:
一、贯彻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报告和需要讨论的重大议案;
三、审议批准所属组织的章程、条例和规定;
四、提出增补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副会长、协会法人的建议名单,审定本会设立的各种荣誉称号和奖励。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在会长主持下,由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协会办公室主任组成四川省矿业协会办公会议,负责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和处理日常工作。协会办公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四川省矿业协会办公会议也可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十九条 四川省矿业协会设立秘书处,下设办公室作为本会的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在秘书处设立若干工作部门负责处理本会的相关事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四川省矿业协会其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矿业主管部门、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和矿业企(事)业单位的资助;
二、团体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三、在协会核淮范围内各种咨询服务的收入:
四、国内外、省内外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损赠。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四川省矿协的经费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它的经费主要用于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和办事机构的日常开支。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会计、出纳分设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主管部门指导监督。
第二十四条 由行政主管部门划拔的国有固定资产和协会经费购置的资产,按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人管理并建帐,做到帐、物相符:资产保管人员工作调动时,开列明细清册,认真办好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四川省矿业协会需终止活动,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章规定,应事前召开常务理事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呈报业务主管部门和核淮登记机关批准。并按规定组织资产清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四川省矿协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