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有关规定》、《矿产储量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流程
报告评审工作按“申报-审查-受理-评审-备案-存档”的程序进行:
上述所有工作流程只在评审中心、省政府政务中心、省厅内部运转。送审单位只需将送审报告送到评审中心。最后从评审中心取回备案通知即可。
1. 申报
凡需要评审矿产资源储量的单位,须提前向四川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报,并按照要求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附件1);
(2)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包括附图、附表、附件)一式三份以及报告的电子文档1份;
(3)有效勘查(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承担勘查工作的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2份;(验原件,复印件须盖鲜章,加盖“再次复印无效”);
(4)委托办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委托书一式2份;
(5)受托人的真实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
(6)勘查单位对地质资料的审查意见一式2份;
(7)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及勘察单位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格式见附件2),一式2份;
(8)勘查工作的委托书、合同及勘查投入财务报表一式2份;
(9)因变更矿区范围、转让等引起矿权发生变化的,需矿山所在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情况报告及发证机关的审查意见一式2份;
(10)申报人的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
(11)“中心”认为应当提交的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除(5)、(10)外均需加盖鲜章。
2. 审查及受理
评审中心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材料满足评审要求的,予以受理,“中心”对评审时间及评审专家组成等事项做出安排(附件3),并通报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机构。不予受理的,“中心”应向申报单位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附件4)。
3.评审
按“中心”有关规定确定评审安排(主要包括评审方式、评审时间、评审地点和评审专家组组成)。评审专家组由国家矿产资源储量注册评估师组成,专家组人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大型矿床报告不少于5名;中型矿床报告3~5名;小型的不少于3名。结合送审报告的类型,聘请评审专家结构要合理,同时还要采取严格的回避制度,不聘请与矿业权人或送审单位有利益关系及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评估师。
评审专家组应按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开展评审工作,不受其它部门和个人的干扰,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中心可根据项目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验,专家根据储量报告和现场情况进行评审。对于储量规模较大、或矿床类型新、或意见分歧多、或用于矿业权转让、股票上市评估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还应当召开评审会议评审。召开评审会议的,应当邀请各有关方面的代表或专家参加,以便广泛听取意见。
评审专家组完成报告评审后,应出具个人署名的评审意见。专家组组长对评审意见进行检查并综合专家成员意见出具评审意见书初稿。评审意见书初稿由中心审查复核后签字,出具正式评审意见书。若报告经评审问题较多,不能满足国家、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和评审目的的,退回送审单位补作工作,重新编制送审报告。
4.备案
“中心” 出具评审意见书后,应及时填报评审结果备案登记申请表(附件5),连同评审意见书和相关材料报有关部门申请备案。
5.存档
评审项目完成后,“中心”应将相关材料存档或做相应处理。
存档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
(2)有效勘查(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承担勘查工作的勘
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均加盖鲜章);
(3)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及勘查单位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1份(加盖鲜章)
(4)正式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包括附图、附表、附件)以及报
告的电子文档1份;
(5)勘查单位的委托书、合同及勘查投入财务报表;
(6)因变更矿区范围、转让等引起矿权发生变化的,需矿山所在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情况报告及发证机关的审查意见;
(8)由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1份;
(9)“中心”认为需要备案的其它资料。
二.评审工作时限
根据5部委联合颁发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评审工作时间限定如下:
1.审查人员应在收齐申报材料后的15个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查,并出具是否受理的意见。
2.受理评审申请后,应在3个日内完成评审安排的确定。
3.评审专家组应该在接到评审任务后50日之内完成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初稿;
4.“中心”应在收到专家组出具的评审意见书初稿后的7日内完成对评审意见书初稿的检查,出具评审意见书;
5.“中心”主任应在收到评审意见书后的7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及时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
6.“中心”在收到备案通知10日内书面通知申报单位领取评审意见书;
7.“中心”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收到备案通知后的10日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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